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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00319631X/201807-84171 信息分类: 政策与标准
内容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其他 发文日期: 2018-07-09
发布机构: 官桥镇人民政府 生成日期: 2018-07-09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称: 安徽省农资综合补贴管理和使用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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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农资综合补贴管理和使用政策

发布日期:2018-07-09   字体:[大] [中] [小]   保护视力色: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三项补贴合并改革试点等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

(皖政办〔201561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安徽省农业三项补贴合并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安徽省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和《安徽省专用粮食绿色生产技术推广与服务项目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117

 

安徽省农业三项补贴合并改革试点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农业部关于调整完善农业三项补贴政策的指导意见》(财农〔201531号)精神,现就做好我省农业三项补贴合并改革试点(以下称“三合一”试点)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试点意义

国家从2004年开始,先后设立农作物良种补贴、农资综合补贴和种粮直接补贴三项补贴。农业补贴政策实施以来,对降低粮食生产成本、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促进粮食稳产增产、增加农民收入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农业农村形势的发展变化,农业补贴政策在实施过程中出现补贴脱离种粮对象、补贴精准度变弱、补贴效益递减、补贴发放成本高等问题,迫切需要进行调整完善。“三合一”试点是国家调整完善农业补贴政策的重要内容,有利于保护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粮食稳产增产;有利于提高补贴资金发放效能,降低政策实施成本;有利于充分利用世贸组织规则,提高农民补贴收入。

二、试点原则

(一)积极稳妥,稳步推进。保持农业补贴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平稳有序推进改革,逐步完善改革试点方案,探索能在全省复制推广的试点路径。

(二)突出重点,务求实效。将农业补贴政策目标调整为支持保护耕地地力,降低补贴实施成本,提高补贴资金发放效能。

(三)省级指导,县级实施。省级负责制定全省性实施方案,确保试点符合国家要求;试点县(含市、区,下同)制定县级施工方案,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四)严格监管,提高绩效。依法依规开展改革试点,规范农业补贴政策实施,严格补贴资金监管,确保改革试点顺利推进。

三、试点内容

(一)试点县条件。已全面或基本完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已成立县级土地经营权流转服务组织,土地流转工作规范;农业补贴工作基础较好,近年来未发生大规模信访事件;县级政府重视粮食生产,改革试点的积极性较高。试点实行县级政府自愿申报,省级综合平衡确定。

(二)试点范围。根据试点申请情况和综合权衡,2015年选择宿州市埇桥区、怀远县、临泉县、凤阳县、金寨县、广德县等6个县开展试点。

(三)补贴支持方向。试点县合并原农资综合补贴、种粮直接补贴、农作物良种补贴等三项补贴资金,设立“农业支持保护补贴”,用于支持保护耕地地力,补贴所有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享受补贴的农民,对耕地保护负责,要提升农业生态资源保护意识,积极主动采取措施推进秸秆还田,不露天焚烧,确保承包的耕地不撂荒、地力不下降。

(四)补贴资金分配。省按照原农资综合补贴资金的80%及农作物良种补贴和种粮直接补贴资金,参照全省各县前三年度(2012—2014年)补贴农作物种植面积和“二调”耕地面积,按照一定比例测算并下达试点县“三合一”补贴资金规模。试点县的亩均补贴标准,由县政府根据省里下达的资金总量以及符合补贴条件的耕地面积测算确定,县域内执行统一的补贴标准,并在以后年度保持相对稳定。

(五)补贴政策范围。补贴资金原则上与耕地面积挂钩,耕地面积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到户的面积为基础,对暂未确权到户的耕地,以二轮承包面积为基础,具体方式由试点县政府确定。对已作为畜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林地、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非农业征(占)用耕地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以及长年抛荒地、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等,不予补贴。

(六)实施步骤。

    一是制定施工方案。试点县根据省里下发的实施方案,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试点施工方案报省备案。

二是开展政策宣传。试点县结合实际,通过多种形式和渠道,集中开展农业补贴改革试点政策宣传,做好释疑解惑工作,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三是做好补贴面积审核登记。试点县根据补贴政策要求和确权到户面积情况,做好补贴面积到户情况登记与审核,制作全县补贴面积基础信息表。

四是兑付补贴资金。省级实施方案印发后,试点县原则上应在1个月内将补贴资金兑付给补贴对象。

五是开展监督检查。试点县财政、农业部门对试点政策落实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回头看和检查,避免因漏报和不报面积损害农民利益,严防弄虚作假骗取套取补贴资金现象。

六是进行总结评估。试点县向省级报送改革试点工作总结,对完善试点政策提出建议。省里对改革试点进行全面评估,坚持问题导向,进一步完善补贴政策。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试点工作由县级人民政府具体负责。试点县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三合一”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试点工作机制,明确责任分工,确保试点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二)明确职责分工。试点县财政部门负责会同农业部门研究制定县级试点施工方案,做好补贴资金发放和监管,落实试点工作经费;试点县农业部门负责核实全县补贴面积数据,向县财政局提供补贴面积基础数据和补贴发放清册,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乡镇政府负责补贴面积的统计和核实工作,做好政策解释及信访维稳工作。

(三)做好政策宣传。省财政厅、省农委以适当形式,对改革试点政策进行解读。试点县要制定宣传方案,充分利用电视字幕、手机短信、农业广播等形式,广泛宣传农业补贴政策改革试点的相关内容;印制农业补贴政策改革试点明白纸,发送给农户。试点县农业、财政部门都要设立热线电话,接受农户和媒体咨询。

(四)做好政策衔接。试点县从2015年开始不再执行原有的农作物良种补贴、农资综合补贴、种粮直接补贴政策。各试点县要对照原有补贴政策,认真梳理补贴发放档案,将以前年度未按照政策兑现的资金及时落实到位,政策兑现后的结余资金按财政结余资金相关管理规定及时处理。

(五)强化监督检查。省财政厅、省农委组成检查组,不定期地对试点县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资金兑付是否及时、补贴清册是否齐全、补贴面积认定是否规范、政策宣传是否到位等。县、乡政府要对补贴对象和补贴面积进行层层把关,尤其是对补贴面积的核准,要利用技术手段进行抽查和复查。对在试点实施过程中,参与骗取补贴资金或不履行监管职责造成财政资金损失的相关人员,按照《财政违法处罚条例》以及相关规定,进行问责和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安徽省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建设实施方案

 

    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撬动更多的信贷资金流向农业生产经营领域,国家决定完善农业补贴政策,调整部分农业补贴资金用于支持建立农业信贷担保体系。根据《财政部农业部关于调整完善农业补贴政策的指导意见》(财农〔201531号)、《财政部农业部银监会关于财政支持建立农业信贷担保体系的指导意见》(财农〔2015121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利用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支持建立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主要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中央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要求和国家农业现代化建设的决策部署,以促进粮食生产为目标,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载体,以建立农业信贷担保机构为重点,以财政政策和资金为引导,促进农业发展方式加快转变,提高农业和金融资源配置效率。

(二)主要目标。力争用3—5年时间,建立覆盖全省的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完善与金融配套的财政支农政策,构建“政银保担”四位一体新型农业担保体系,着力解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三)基本原则。

1.以粮食为重点,贴近农业生产需要。农业信贷担保体系主要以从事粮食生产和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龙头企业、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为支持对象,对其担保余额不得低于总担保规模的70%。充分考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资产实际状况,创新担保业务品种,将在田作物等农业资源全面纳入担保抵质押范围。

2.以省级为龙头,分步建设县级网络。按照规划引领、分步实施,先省后县(含市、区,下同),先产粮大县、后其他县的原则,先成立省级农业信贷担保公司,再从产粮大县入手,有计划地完善县级农业信贷担保网络。

3.以担保为主体,配套财政保障措施。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建设,以成立专业性农业信贷担保机构为主,通过信贷担保方式为适度规模经营主体解决融资难题。同时,完善配套的财政政策,搭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金融资本之间的桥梁。

4.以政策为导向,科学防范市场风险。农业信贷担保机构是全省政策性担保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充分体现政策性要求。同时,要按照市场化运作的方式,依法依规建立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组建专业化经营管理团队,科学合理规避市场风险,增强信贷担保体系可持续发展能力。

二、建立健全全省农业信贷担保网络

(一)组建省级农业信贷担保公司。2015年将资金投入重点和工作重点放在建立省级农业信贷担保机构上。省级农业信贷担保机构暂定名为安徽省农业信贷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由省财政厅、省农委会同安徽银监局、省政府金融办,依托省信用担保集团发起成立全资子公司。安徽省农业信贷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实行法人独立、业务独立、财务独立、考核独立、管理独立,接受省财政厅、省农委的政策指导、业务考核、业务指导,并接受安徽银监局、省政府金融办金融业务指导和行业管理。安徽省农业信贷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暂时由省信用担保集团托管,2017年底过渡期满脱离。

(二)拓展县级担保网络。安徽省农业信贷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组建后,先期在6个农业补贴“三合一”试点县及其他部分产粮大县,探索通过设立分公司、营业部等方式开展农业信贷担保业务,积累运行经验,以后年度逐步扩大业务范围。

(三)参与全国农业信贷担保联盟。根据国家统一部署,积极参与全国农业信贷担保联盟,提高我省农业信贷担保发展层次,丰富担保品种,分散担保风险。

三、规范农业信贷担保机构运行

(一)注册资本。2015年,中央财政下达我省的农业适度规模经营资金,50%以上用于安徽省农业信贷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金。以后年度,根据中央财政安排我省的农业适度规模经营资金总量及农业信贷担保业务开展情况,逐步增加安徽省农业信贷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

(二)业务范围。安徽省农业信贷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主要为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户提供信贷担保,2017年以前主要为粮食适度规模经营户提供担保,以后年度可以向从事畜牧、水产、蔬果、林经等适度规模种植(养殖)户拓展,条件成熟后,逐步向与农业直接相关的农产品加工、销售领域的龙头企业拓展。

(三)运行模式。安徽省农业信贷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依法独立运行,按照市场化要求,在政策范围内开展农业信贷担保业务。支持安徽省农业信贷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发挥政策性信用优势,适当放大担保倍数。农业信贷担保费率执行我省政策性担保费率,在保本运行的基础上,可适当降低担保费。

(四)银担合作。省财政厅、省农委会同省政府金融办,通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选择若干家在县有营业机构的商业银行作为战略合作银行。战略合作银行应针对农业经营主体特点和安徽省农业信贷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担保业务品种,加强贷款业务顶层设计,开发新型农业贷款品种,降低贷款利率,并督促指导县级分支机构优化服务方式,简化审批程序,加快放款速度,适当延长贷款期限。

(五)税收优惠。符合条件的农业信贷担保机构从农业中小企业担保或再担保业务中取得的收入,执行现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政策。符合条件的农业信贷担保机构的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5号)有关规定执行。

四、强化农业信贷担保风险控制

(一)加强业务审查。安徽省农业信贷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要根据农业生产经营的特点,按照市场规律,准确判断抵质押物公允价值。对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社会化服务组织提供的担保,主要以在田作物、农业设施、土地经营权、大型农机具、生物资源、农业保险保单等作为抵质押;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提供的担保,要有行业认可的抵质押物。对提供担保的贷款用途,要严格控制,原则上只能用于支付土地流转费、购买农资、建设农业基础设施、购买农机具、短期周转等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支出;对单笔和相关联信贷主体的信贷担保额度要有适当的上限控制。

(二)强化违约责任。战略合作银行要根据农业生产经营的特点,逐步建立和强化对借款者的信用甄别与约束机制,建立全省共享的农业信贷担保信用信息、业务信息、风险信息数据库,搭建服务农业发展的信息数据库、服务网和信贷对接平台。战略合作银行要加强对借款者金融法制意识宣传。

(三)明确代偿责任。安徽省农业信贷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按合同约定比例承担代偿责任。战略合作银行要配合安徽省农业信贷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追偿和实施质押物处理。安徽省农业信贷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代偿率达到一定比例时,省金融监管部门要及时向其发出预警,要求其强化风险评估和管控,审慎开展新业务,并告知省财政厅。

(四)实行风险救助。省财政厅利用中央财政安排的农业适度规模经营资金,设立农业信贷担保风险准备金,主要用于安徽省农业信贷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代偿补助、逾期贷款周转和应对农业产业系统性风险。安徽省农业信贷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年度代偿率低于规定比例,对依法依规提供担保、确因客观原因造成的代偿,利用风险准备金给予补助;代偿率高于规定比例,原则上给予不超过50%的补助,其余部分由公司自行负责。对贷款主体由于经营风险等客观原因造成的逾期贷款,利用风险准备金先行归还。对农业产业系统性风险导致安徽省农业信贷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出现资本流动性危机,利用风险准备金,帮助及时化解风险。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建立农业信贷担保体系,支持粮食适度规模经营,是国家调整完善农业补贴政策的重要内容,也是促进我省粮食生产的重大机遇。各级政府要切实提高认识,将其纳入政府工作重要议事日程。省财政厅、省农委会同相关部门成立农业信贷担保委员会,负责审定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建设重大事项,农业信贷担保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财政厅,负责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建设具体工作。

(二)强化协调配合。省财政厅负责制定对安徽省农业信贷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财政支持政策和资金管理办法,会同省农委、安徽银监局、省政府金融办研究确定农业信贷担保业务范围界定、农业信贷担保的资格认定条件,梳理安徽省农业信贷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流程和组织结构,做好公司筹备设立的前期准备工作。省农委会同省财政厅提供农业信贷担保项目的设计指导与推介,在担保机构申请财政经营风险费用补助时,确认担保业务是否属于支持范围;对于农业信贷担保支持的项目,农业部门在其后续发展中给予支持和辅导,降低贷款风险。安徽银监局负责农业信贷担保业务推动与指导。省政府金融办要加强对安徽省农业信贷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日常监管。

(三)强化绩效考核。省财政厅、省农委会同相关部门对安徽省农业信贷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业绩进行绩效考核,重点考核资本金放大比例、担保笔数、风险控制、客户满意度、持续经营能力等,对风险控制不严,造成代偿率超过规定比例、影响公司持续经营的,要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安徽省专用粮食绿色生产技术推广与服务项目实施方案

 

    为推动农业补贴政策改革顺利进行,促进粮食适度规模经营和稳定持续发展,根据《财政部农业部关于调整完善农业三项补贴政策的指导意见》(财农〔201531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开展粮食绿色增产模式攻关示范行动的意见》(皖政办〔201538号)精神,现就专用粮食绿色生产技术推广与服务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政策目标

按照“稳粮增收、提质增效”的发展思路,以打造专用品牌粮食为导向,依托省级粮食绿色增产模式攻关示范平台和全供应链的产业化联合体,加快绿色增产技术推广,大力发展专用粮食品种,探索构建粮食产品生态圈、粮食企业生态圈和粮食产业生态圈三位一体的生态粮食产业化发展模式,促进粮食生产由数量向质量数量效益并重转变,带动粮食生产质量安全水平和效益提升。

二、实施规模与补助标准

    (一)补助范围。承担省级绿色增产模式攻关示范创建任务的县,共70个。补助作物为小麦、水稻和玉米。

(二)补助对象。从事专用粮食适度规模经营的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新型经营主体。

(三)补助标准。单项补助金额不得超过物化投入(或者服务价格)的50%,具体标准由各地根据当地生产实际确定。

三、补助内容

按照“有利于产品开发、有利于资源节约、有利于提高效率”的原则,聚焦专用粮食绿色生产核心技术和关键环节,重点开展以下5个方面补助。

    (一)优质专用品种推广补助。推广优质水稻(部颁二级以上)、专用小麦、专用玉米等优质专用品种。(省级技术依托单位:省种子管理总站)

(二)新型肥料推广补助。水稻和小麦生产推广有机肥或有机无机复混肥,玉米生产推广缓释(配方)肥。(省级技术依托单位:省土壤肥料总站)

(三)绿色农药推广补助。推广高效低毒低残留化学农药、生物农药和绿色防控诱杀药械。(省级技术依托单位:省植物保护总站)

(四)节水灌溉技术补助。推广高效节水灌溉技术。(省级技术依托单位:省土壤肥料总站)

(五)新型机械作业补助。推广小麦旋耕施肥播种镇压复式作业和水稻钵苗机插秧作业。(省级技术依托单位:省农机局、省农技推广总站)

技术指标由省级技术依托单位制定,另行下发。

四、资金管理

(一)资金分配。资金按因素法(粮食产量占70%,承担省级绿色增产示范创建任务占30%)切块分配到县,采取“先实施后补助”。

(二)项目管理。专用粮食绿色生产技术推广与服务补助项目以县为单位组织实施,实行“四制”管理。

一是补助资金投向实行名录制。县级农业部门根据当地生产实际,在省确定的补助内容框架内,聚焦23个重点支持方向,根据项目实施内容、主体、地点、规模等分别确定项目名录。项目名录报省农委批准后实施。

二是补助资金安排实行审批制。县级农业部门根据项目名录,制定项目申报指南,实行竞争立项。立项过程要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补助资金遵循不重复安排的原则,对已经承担财政专项补贴(补助)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当年不再重复实施相同项目。

三是项目实施绩效实行评价制。各项目县要认真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明确项目任务,量化实施目标,确保补助资金发挥效益。省农委适时组织开展项目实施绩效考评,并作为下一年度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县级农业部门编制发布项目申报指南时,同步编制验收评价指标,并对立项的补助项目及时开展考评验收,达到验收标准的,方可补助。

四是补助资金使用实行审计制。省农委以定点抽查和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等第三方机构对项目县补助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审计报告作为项目检查和绩效考评的重要依据。

五、工作要求

(一)认真选定补助名录。县级农业部门要在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在省定补助内容框架内,突出专用品种和关键技术,选择2—3个重点环节作为补助项目,并明确到具体品种和技术名称。对实行产业化开发的专用粮食品种要优先给予补助。

(二)科学制订补助标准。县级农业部门要对补助名录的成本费用进行认真测算,广泛征求多方意见,合理制定补助标准。对补助标准能够量化的项目,采取定额补助方式予以补助。无论采取何种方式,单项补助金额不得超过其成本费用的50%

(三)择优确定补助对象。县级农业部门及时编制发布项目申报指南,并通过政府(或部门)门户网站、报纸发布通知,向社会告知申报时间、条件和程序。申报结束后,县级农业部门对申报条件进行初步筛选,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第三方专家对申报项目开展差额评审,竞争立项。

(四)严格项目考评验收。项目实施主体在项目实施结束后10日内向县级农业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项目实施情况,县级农业部门应及时组织人员根据验收标准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考评验收。项目验收后,由县级农业部门统一向项目实施主体发放验收通知书。通知书内应载明项目实施规模及补助资金额度。

六、保障措施

(一)强化协调配合。专用粮食绿色生产技术推广与服务补助是农业补贴政策改革试点的重要内容,各级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明确任务分工,密切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二)强化项目公示。专用粮食绿色生产技术推广与服务补助实行县级公示制,由县级农业部门对拟立项的补助项目在政府(部门)网站、报纸等媒体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补助对象、项目、规模、标准、金额等。

(三)强化资金管理。专用粮食绿色生产技术推广与服务补助资金要专款专用,任何地方、单位和个人不得套取、挤占、挪用,严禁挤占挪用项目资金用于工作经费。

(四)强化指导服务。各级农业部门要切实强化对粮食生产适度规模经营的指导,加大对项目实施主体的技术服务力度,提高项目实施水平。省级技术依托单位要加强对项目县的工作指导。

(五)强化纪律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借项目申报、评审、验收、服务等为名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收取任何费用,一经查实,严肃处理。对在项目申报实施过程中徇私舞弊、套(骗)取资金的新型经营主体,追回项目资金并列入黑名单,3年内不得申请承担涉农项目。

(六)强化政策宣传。各地要通过电视、报纸等多种媒体向广大粮食适度规模经营主体和基层干部宣传专用粮食绿色生产技术推广与服务补助政策,充分调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专用粮食生产积极性,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