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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00319631X/201807-15487 信息分类: 政策与标准
内容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其他 发文日期: 2018-07-09
发布机构: 官桥镇人民政府 生成日期: 2018-07-09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称: 《安徽省对农民粮食直接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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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对农民粮食直接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18-07-09   字体:[大] [中] [小]   保护视力色:       

为加强对农民粮食直接补贴资金 (简称“粮食直补资金”,下同)的管理,确保全省扩大粮食补贴方式改革试点工作顺利进行,日前,省财政厅、省农业发展银行印发了《安徽省对农民粮食直接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自6月1日起施行。《办法》明确: 

  (一)资金的筹集和使用范围。 

  粮食直补资金由省财政从中央补助和我省筹集配套的粮食风险基金中统一安排列支。为解决特殊问题,省对各市、县按当年粮食直补资金总额的3%安排机动资金,用于对农民的补贴。机动资金只能由市、县财政集中掌握使用,乡(镇)、村不得留有机动资金。上年结余的机动资金和利息收入要顶抵下一年度的机动资金或粮食直补资金。粮食直补资金、省拨补的直补改革机动资金,及其利息收入,只能补贴给依法交纳农业税和附加以及符合享受补贴条件的农民,不得用于其他任何开支。 

  (二)资金的专户管理。 

  省、市、县 (含县级市、区,下同)财政部门在同级农发行“412”粮食风险基金科目下,开设“粮食直补资金”专户。经县政府领导和同级人民银行批准,县财政和农发行可在乡镇指定委托一个信用资质的金融机构,以当地财政所名义开设"粮食直补资金"专户,代理资金的收支业务。市、县农发行和指定代理金融机构对专户中的资金应按规定计息。乡镇财政 (农税)所专户中发生的利息收入,必须在每季末后15个工作日内,如数上缴到上级财政部门专户。各县和乡镇财政 (农税)所必须按照规定向上级财政和农发行上报有关报表,专门反映粮食直补资金收支情况。 

  (三)资金的拨付程序。 

  粮食直补资金通过各级专户拨付。省财政根据有关规定和各市实际工作需要,每年一次或分批次将资金拨付给各市财政。各市财政在收到省拨资金后,按照所辖县粮食直补资金数额,在5个工作日内拨付到各县。各县财政在接到乡镇财政要求拨付资金申请时,应及时将资金拨付到乡镇财政所专户。市、县农发行收到同级财政部门拨款通知书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办妥资金拨付手续。 

  (四)资金的兑付方法。   

  粮食直补资金兑付工作,由乡镇财政 (农税)所承担。兑付资金时,原则上采取 “征补两条线”办法,少数县有特殊情况的乡镇,也可采取直接抵交农业税及附加等办法。1、“征补两条线”办法。各乡镇财政(农税)所可在纳税大厅开设交税和补贴两个窗口,农民在缴纳当年应交的农业税及附加后,凭木人身份证、粮食补贴通知省和农业税完税凭证等有效证件到补贴窗口领取粮食直补资金。2、直接抵交农业税及附加办法。各乡镇财政 (农税)所根据发放给农民的粮食补贴和农业税两个通知书及身份证明,对交税农户和补贴农户男份审核一致后,就地在纳税大厅办理粮食直补资金兑付手续:如果当年应交的农业税及附加大于补贴数,可在交税时直接用直补资金抵交等额农业税及附加;如果当年应交的农业税及附加小于补贴数,对直接抵税后的余额,用现金兑付给农民。3、其他办法。在确保补贴资金能够准确、及时、足额发放给农民的前提下,也可采取其他有效办法。 

  (五)加强监督检查。 

  粮食直补资金的拨付和兑付,必须按规定执行,不得违规操作。粮食直补资金必须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严禁桥占、克扣、挪用。粮食直补资金必须及时足额发放到每户农民手中,不得由乡镇其他部门或村集中代领转付,不得以任何名义从补贴资金中抵扣以前年度欠税及其他任何款项。要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的方式进行检查,确保资金安全运行。对违反规定将粮食直补资金挪作他用、以及其他违规违纪行为,一经发现,将严肃查处,并追究当事人和主要领导的责任。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