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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办文办会程序中做好政务公开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10-10   字体:[大] [中] [小]   保护视力色: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2016〕80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皖政办〔2017〕18号)和《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州市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宿政办发〔2017〕14号)精神,将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以下统称“五公开”)落实在办文办会程序中,健全办文办会机制,促进政务公开常态化、规范化,经县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公文办理程序中落实“五公开”   

各乡镇、各部门要在本单位公文流转程序(含电子办公系统)中增加公开属性审查环节,在拟制决定、通告(公告)、通知、通报、意见、议案、报告、请示、批复、函、会议纪要等公文时,要对公开属性(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提出明确建议,并具体说明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的理由,随公文一并报批;拟不予主动公开的公文包括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的公文,报批前应先经本单位政务公开工作机构审查。没有明确公开属性,或者没有依法依规说明理由的,本级政府办公室或本部门办公室按规定予以退文,不予审核流转(含电子办公系统)。县政府各部门起草政府政策性文件代拟稿时,应对公开属性提出明确建议并说明理由,没有公开属性建议的,或者没有依法依规说明不公开理由的,县政府办公室可按规定予以退文。公文签发(含电子办公系统)后,属于主动公开的,通过电子办公系统实时推送至政府信息公开平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要及时审核并发布,并在公文末页标注“此件公开发布”字样;属于依申请公开的,要按月编入依申请公开目录并及时发布目录;不予公开的,要登记备案。每半年抽查一次公文类信息公开情况,对应予主动公开而未公开的公文,督促责任单位立即公开。

    二、在会议办理程序中落实“五公开”

    各乡镇、各部门要建立健全利益相关方、公众代表、专家、媒体、法律顾问等列席政府有关会议的制度,增强决策透明度。凡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和各部门集体审议的重大行政决策,除依法不得公开的外,文件起草部门应在决策前向社会公布决策草案、决策依据,广泛听取公众意见。凡涉及公众利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电视电话会议,应积极采取广播电视、网络和新媒体直播等形式向社会公开。凡涉及重大民生事项的会议议题,各级行政机关特别是由县政府研究审议的重大民生事项议题,在制定会议方案时,议题提出部门要确定是否邀请有关方面人员列席会议、是否公开以及公开方式的意见,其中需要邀请有关方面人员列席的会议,要同时拟定列席会议人员名单及人员基本情况,随会议方案一同报批;之前已公开征求意见的,应一并附上意见收集和采纳情况的说明;前述事项未明确或方案列明的事项不全的,县政府办公室将按规定不提请政府会议研究,并将方案退议题提出部门重新办理。   

    三、在强化政策解读中落实“五公开”

    各乡镇、各部门要按照“归口解读”和“谁起草、谁解读”的原则落实解读主体。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规划方案和涉及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等,由起草(或承办)部门做好解读工作。政府部门印发的规范性文件、规划方案,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由制发部门做好解读工作;部门联合发文的,由牵头部门负责做好解读工作,其他联合发文部门配合。各乡镇政府和部门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解读人和责任人”,要带头解读重大政策文件。

    各乡镇、各部门要创新解读方式方法,通过主流媒体开设政策解读专栏,采取发表讲话、撰写文章、接受访谈、召开发布会等方式进行政策解读。解读政策时,着重解读政策措施的背景依据、目标任务、主要内容、涉及范围、执行标准,以及注意事项、关键词诠释、惠民利民举措、新旧政策差异等,明晰政策内涵。政府有关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组建由政策参与制定者和掌握相关政策、熟悉有关领域业务专家学者为主的政策解读专业队伍,运用数字化、图表图解、音频视频等方式,多角度、全方位、有序有效阐释政策,特别是对一些专业性较强的政策,进行形象化、通俗化解读,多举实例,着力提升解读的权威性、针对性和有效性,让人民群众“听得懂”、“信得过”。

    坚持规范性文件、规划方案和涉及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重大行政决策与解读方案、解读材料同步组织、同步审签、同步公开。对以政府或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规划方案和涉及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重大行政决策,承担起草(或承办)的部门上报送审稿(或代拟稿)时应将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审定的解读方案及解读内容一并报送,上报材料不齐全的,要按规定予以退文。以部门名义印发规范性文件、规划方案,做出涉及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重大行政决策,承办机构应当将解读方案及内容一并报部门负责人审签。文件公布时,相关解读应与文件同步在政府网站和媒体发布,并在文件(政策)与解读之间建立链接,满足公众“双向关联”阅读的需要。文件执行过程中,要密切跟踪舆情,有针对性地开展解读,及时解疑释惑,避免误解误读,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对社会关注度高、影响面广的重大政策措施,在政策措施公布前,先由承办部门根据社会关注度,多角度开展政策吹风,做好预期引导,为政策的公布实施营造有利的社会舆论环境。

 

 

 

 

 

2017年10月9日